辦理周期三個月
機構能源局
有效期六年
品牌仲一
年檢合格
產地北京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
2、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3、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5、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合並的材料;
2、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1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分立的材料;
(2)業績材料;
(3)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1、具有法人;
2、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3、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4、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製度。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準備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於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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